胃出血专科治疗医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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脑出血误诊为胃肠炎患儿死亡,卫生院赔偿3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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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事实:

患儿某男,生于年2月28日。年02月28日上午09时51分到L卫生院门诊就诊,诊断为胃肠炎,给予输液、抗生素等治疗。

年02月28日23:58患儿再次到L卫生院就诊,收住内儿科,主诉现病史:患儿家属诉患儿呕吐2天,昨天晚上呕吐7次,每次量多。入院查体:一般情况差,面色苍白,口唇发绀,双侧瞳孔等大等圆,对光反射消失,叹气样呼吸,心音未闻及,四肢发凉。辅助检查:十二通道心电图床旁检查。考虑患儿:呼吸心跳骤停;呼吸循环衰竭。给予氧气吸入、开通静脉通道,心肺复苏术等抢救措施。00:39分抢救无效,宣布临床死亡。家属不同意放弃抢救,继续胸外心脏按压。2:16分再次复查心电图呈一条直线,再次向家属交代病情,放弃抢救。

鉴定意见:

年3月25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尸检鉴定的意见为患儿系间质性肺炎、脑水肿、小脑出血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。

年12月15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,鉴定分析认为:

(一)第一次就诊:被鉴定人因“恶心、呕吐1天”于年2月28日约上午9时至院方门诊就诊。①未见院方为被鉴定人测量体温、脉搏、心率、呼吸频率、血压等基本生命体征的相关记录,未见神经系统体格检查记录,相关辅助检查项目不足,院方对被鉴定人病情鉴别诊断分析评估不足,存在过错。②被鉴定人就诊时有呕吐症状、除考虑肠胃炎外,有可能是神经系统疾病的症状体征,院方未及时将被鉴定人收住入院进一步诊疗,也未见告知被医院进一步诊治的相关记录,对被鉴定人病情严重程度分析评估不足,存在过错。③查阅病历资料,未见首次就诊的门诊记录,同时其基本信息页辅助检查处记载全血常规、C反应蛋白检查,但送检病历资料中未见全血常规、C反应蛋白检查报告单,不符合[卫医*发11号]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的相关要求,存在过错。

(二)第二次就诊:查阅门诊病历,记载被鉴定人就诊时间为年3月1日00时25分,与护理记录单、抢救记录、死亡记录记载的被鉴定人就诊时间年2月28日23时58分矛盾,不符合[卫医*发11号]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的相关要求,存在过错。

综上所述,L卫生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,L卫生院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,考虑到其自身疾病起病急,病情发展迅速。L卫生院作为基层医疗机构诊疗水平有限,L卫生院存在的过错属次要因果关系,考虑参与度为30%-40%。

法院判决:

本院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:医疗费元、误工费元、护理费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、营养费20元、死亡赔偿金1,,元、丧葬费56,.5元、尸体解剖鉴定费22,元、交通食宿费10,元、鉴定费10,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10,元,合计1,,.5元。判决如下:

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,,.5元,由被告L卫生院赔偿35%即,元。

(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,图片来自网络,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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