胃出血专科治疗医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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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0/11/2 17:1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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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介绍

杨某在某市一家企业从事销售业务员工作,经常通过陪客户喝酒吃饭的方式洽谈业务。某日,杨某按照公司安排,在市区某酒店陪一个外地客户吃饭,席间推杯换盏气氛高涨,在已经出现喝醉的情况下仍未停止饮酒,最终因饮酒过量而疼痛难忍,后被同医院检查后发现因为喝酒导致胃出血,住院治疗后花去了多元医疗费。事后,杨某认为自己喝酒应酬是为了工作和公司的发展,要求认定为工伤。遭到公司拒绝后,杨某遂向当地社会保险行*部门申请工伤认定。

当地社会保险行*部门认为,依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五)项规定,职工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但是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张“工作原因”的范围,喝酒也许有利于融洽客户关系,但并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。杨某陪客户吃饭虽然是为了洽谈业务,但是喝酒乃至醉酒,则难以认定是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,喝酒、醉酒也并不是开展业务的必然要求。再者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也明确规定,醉酒导致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。所以,杨某依法不应被认定为工伤。

杨某对此认定结论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*诉讼。经过法院审理,驳回了杨某要求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。

法律评析


  我国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五)项规定,职工因工外出期间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本案中杨某的受伤乍一看是符合上述规定,但是具体到实际情况来看,从一般人注意义务来讲,喝醉酒是应该受到负面评价的行为。特别是法律上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,醉酒后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等,都是提醒醉酒者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。对此,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六条也规定,“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:……(二)醉酒或者吸*的;……”。

杨某为了工作陪客户喝酒,其行为是为了公司利益,但是因为醉酒导致胃出血受伤,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,而不能把责任推到公司身上。综上,当地社会保险行*部门的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,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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